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秋*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州市分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中国建**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4465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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