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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瑜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15年5月2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2184元,但原告仍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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