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6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对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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