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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和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和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金和诉称,原告被告两人系在博罗县生活经商的紫金籍商贸促进会的成员,被告系该会的常务副会长,经营博罗鑫**备有限公司,被告黄**由于生意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是同乡又经营叉车公司,便答应借款,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8月2日及5日写下借条为据,黄**收到款项后在约定的期限没有还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电话也不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分别于2013年8月2日、8月5日分别向原告黄金和借款3万元、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张,其中2013年8月2日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两次共5万元的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金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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