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叶**、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叶**、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叶**、邱**应清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富民路东楼地下X座X号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邱**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富民路东楼地下X座X号,查封期限为3年。

在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的房产由被执行人邱**负责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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