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按撤诉处理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2元(原告预交),全额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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