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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良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一年内将上述借款全部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叶**现金陆**仟元正,于2015年4月15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有被告张**出具的借款欠条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借款本金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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