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邓**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邓**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名下有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名下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