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罗丽芬诉被告林**、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林**、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一林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原告依约向被告一给付现金150000元。但至今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仍未依约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被告二刘**系被告一林伟*的妻子,且该借款属该夫妻二人因日常经营生意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故被告二刘**应对被告一林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复印件。

3、被告一林伟*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一林伟*及被告二刘**户籍信息打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一林伟*、被告二刘**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一林伟*向原告罗**借款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期满后,被告一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因此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一偿还借款150000元,提供了被告一书写并签名确认的《借据》予以证明,该《借据》载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被告一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清偿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二刘**与被告一林伟*系夫妻关系,提供的证据是一份打印的户成员信息,未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二刘**与被告一林伟*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二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一林伟*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己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应按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一林伟*欠原告罗**借款本金150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一林伟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