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胡**与被告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秋*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一高**、被告二李**在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第一笔款67000元人民币给原告胡**,剩余第二笔款100000元在第一笔款约定的还款日满期算2个月内还清;二、如被告一高**、被告二李**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胡**同意免除被告一高**、被告二李**应付的利息,并且原告胡**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如被告一高**、被告二李**未按前款约定时间还款,被告一高**、被告二李**除偿还相应本金给原告胡**外,应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6日算起,按月息2分计算,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并赔偿2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胡**。本案诉讼费3640元减半收取为1820元,由原告胡**自行承担。该调解书于2014年2月24日送达原、被告。由于被告一高**、被告二李**未按时履行,原告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高**、李**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32.3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李**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李**所有的位于惠阳区淡水猪行街某号、建筑面积458.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34*****号的房产,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2014年4月17日,惠**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惠德评咨字(2014)第***号评估报告书,载明:委估资产于2014年4月9日的价值为人民币玖拾四万贰仟叁佰元整(RMB942,300.00)。评估费为9400元。惠州**卖中心拍卖中,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本院依照规定在评估价格?942,300.00元的基础上下调20%,以?753840元为保留价,委托其进行第二次拍卖。惠州**卖中心于2014年7月23日进行第二次拍卖,由竞买人、本案申请执行人胡**以?753840元竞得。竞买人胡**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交纳全部价款。被执行人高**、李**认可拍卖结果。本院予以依法裁定确认。被执行人高**、李**共欠借款本金167000元,利息自2014年2014年2月24日起计至房产拍卖成交之日2014年7月23日止,共计5个月;每月利息3340元,利息共计16700元;另外应付的违约金为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03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高**、李**所有的位于惠阳区淡水猪行街某号、建筑面积458.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346*****号房产所得款753840元,其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旺发203700元,扣除房屋评估费9400元、执行费2732.30元;余下538007.7元应予清退给被执行人高**、李**。退款后,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阳法秋*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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