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行欠款1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11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约场支行有存款。根据判决内容,经核算,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3500元、逾期还款的利息3281元(暂计至2014年10月29日)、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117元,合计1788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魏**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约场支行账号存款17888元。

冻结被执行人魏**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约场支行账号存款17888元。

冻结被执行人魏**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约场支行账号存款17888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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