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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诉被告曾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被告曾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用于购买二手车,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2年8月8日,被告以惠州市**易有限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中**行支票(金额为33000元)表示向原告还款,但该支票一直无法兑付现金。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还借款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曾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75000元给原告赖某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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