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坚诉被告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范**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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