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21日原告以其要对该案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469元,已减半收取即123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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