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被告主动支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440元,由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原告李**诉被告曾远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谢**、何**、罗**、何**与被执行人李**、沈**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熊**诉熊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桂林市曙**大亚湾公司、桂林市**发公司、黄磊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邹**、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