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即420元,由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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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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