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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欠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67元、执行费1581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万顺二路四巷17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110057712,建筑面积为294.95平方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馨雅苑2号楼17层04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110068465,建筑面积为134.15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的房产,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夏金花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万顺二路四巷17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夏金花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馨雅苑2号楼17层04号房产(予以查封。

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及其它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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