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26日开庭审理前以因其他事由使本案已没有必要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6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朱**与邓**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李**、锦*(惠州)国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明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梁**、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