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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罗**有限公司与幸**、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有限公司诉被告幸**、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幸**、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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