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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诉叶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东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一年后偿还。但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年来多次到被告处催讨,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辞。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3%/月,被告并立下一张内容为“借到廖**现金10000元整”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给原告,仅支付了4000元利息给原告。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被告借款后并未依约还款付息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借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其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的利率应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超过部分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对原告对原告提出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从中扣减)。

本案诉讼费211元,由被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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