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廖**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梁**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陈**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钟**与李**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饶*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盛**与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