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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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