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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李**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雄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雄提供的地址、电话均查找、联系不到被告,导致诉讼资料无法送达。本院数次通知原告前来办理公告缴费等事宜,但原告钟*雄迄今为止仍未前来办理公告缴费手续。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44元(原告钟**预交2872元),减半收取为2872元,由原告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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