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申请执行张**、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7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许**对被执行人张**2010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为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张**负担案件受理费4405元、保全费15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节焰所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张节焰所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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