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小汽车位因另案由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另本院拟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张**持有的肇庆市**公司公司的50%股权以偿付本案债务,由于该过程涉及评估、拍卖,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32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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