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戚**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逾期无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35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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