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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江*、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将《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原告刘**,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刘**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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