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小云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韦**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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