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卓**申请执行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韩*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靖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靖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房屋。
二、被执行人韩*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韩*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韩*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