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邱**申请执行广西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旺**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房产四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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