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1.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