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谢**申请执行张*、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自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何*在柳州市文华路、柳州市文昌路、柳州市文昌路、柳州市海关路各有房产一套。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华路房屋。
二、拍卖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房屋。
三、拍卖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房屋。
四、拍卖被执行人何欢所有的位于柳**关路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