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润邦小额**限公司与范*、柳州**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柳州市润邦小额**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范*、杨*、柳州**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鹿寨鹿州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范*、杨*、张**、广西鹿寨鹿州宾馆、柳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范*、杨*、张**、广西鹿寨鹿州宾馆、柳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在柳州市白沙路、柳州市东环大道各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杨*在柳州市东环大道、柳州市红阳路各有房屋一套。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白沙路、柳州市东环大道房屋共两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柳州**房屋共两套。

三、被执行人张**、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相应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杨*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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