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庆丰路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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