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唐**与冯*、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广西睡**限公司、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蔡**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梁**等与郭**、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卢**、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