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蔡**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未履行剩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董**的储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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