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杨**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