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陈**及被告陈*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向原告陆**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二、被告陈**向原告陆**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陆**预交),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