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梁**、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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