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与季*、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鸿诉被告季*、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鸿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5刘岚香关96302080327.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桂**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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