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鸿诉被告季*、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鸿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5刘岚香关96302080327.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桂**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何*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与广西**限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梁新业、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罗**、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雷*与邓小红、柳州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张**、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发与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覃**、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