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何*申请执行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何*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何*申请执行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