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胡**、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超自愿撤回对被告胡**、韦*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5295元(原告已预交8570元),由原告邓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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