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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