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黎某某诉何*、张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原告已预交457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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