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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鲁**、梁**、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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