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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陈**,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白云路11号4栋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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