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邓小红、柳州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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