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花与被告柳州**限责任公司、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雪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605元(原告已预交14210元),由原告陈雪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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