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雪花、柳州市名**责任公司与柳州市名**责任公司、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花与被告柳州**限责任公司、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雪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605元(原告已预交14210元),由原告陈雪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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