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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