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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郭*秀诉被告谭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小*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73.5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693.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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