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依据已生效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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